物質管理基金與我國目前環保既有相關規費制度之區隔;(2)化學物質管理基金與其他環保基金及規費制度之可能競合程度。第四章「化學物質管理基金課費之可行財源,以及化學物質運作費、事故諮詢費可行課費模式」評估化學物質管理基金課費之可行財源,以及基金法律定位下,本計畫針對課費項目、課費對象、課費模式,以及配套與誘因機制方案之評估。第五章則針對基金課費政策提出結論與建議,概述如下: 一、國際間化學品管理、毒化災防救之財務負擔,政府和業者負擔之平衡課題日益受到關注與重視。 二、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基金課費適用「預防原則」,以反映化學品管理及毒化災防救政策之特性。 三、提出基金課費參考方案選項規劃,待後續進行最適方案之研擬。 四、在課費項目、課費對象方面,需同時考量行政成本、重複課費疑慮溝通,以及課費之公平合理課題。此外,可以起徵值等配套機制來兼顧行政成本。 五、在課費模式方面,後續可研議先由蒐集、評估各課費項目之進口/製造/使用量、市場價格,以及潛在課費對象數量與行業,再評估不同之費率方案下之公平合理程度、對課費者行為導引之誘因效果、行政成本高低,以及產業衝擊。 六、強制環境險已是國際政策趨勢,也能從根本解決政府支應毒化災甚至食安風險之行政成本,後續應研議規劃建置毒化災發生類型、頻率、強度、經濟/環境/健康/社會損害等相關基礎資料庫,以為長期轉型至環境責任險制度所需之承保風險評估預做準備。 七、建議後續之基金課費規劃,應針對課費可能產生之經濟產業衝擊,與基金支出可能產生之經濟、社會與環境效果進行綜合評估。 八、後續化學物質相關管理法規修訂,可考量無過失責任(strict liability)作為毒化災責任歸屬機制;長期而言,環保基金可考量整合,以根本解決環境政策之財務需求課題。[摘錄自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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