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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條例草案之稅式支出評估」委辦計畫研究成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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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條例>草案第十條規定:「各機構月負擔之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各機構人員每月工資百分之六。各機構人員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亦即,草案除規定機構每月負擔退休金提繳之最低比率外並明定各機構人員得在一定範圍內自願提繳部分,可亨有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全數扣除之稅賦優惠。
因此,根據<稅式支出評估作業應注意事項>,<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條例>草案應依法進行稅式支出評估作業,以健全財政,增進整體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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