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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文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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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是『文化』?即一個人想到他在人世間做過什麼事,所能回答的東西。」 ──馬勒侯 (Andre Malraux)


  「文化」一詞的定義可說是二十世紀最分歧,也是最耀眼的字眼。根據美國人類學家克拉克霍恩 (C. Kluckholm)最新的統計少說有四百種之多。這個數字隨著人類社會快速多元化的演變必將持續地累積下去。


  早在一九三○年代,即有一批馬克思主義信徒提出「文化工業」的批判。他們認為資本主義的介入,必將使「文化」失去它「舊有的、應有的」價值與作用;使社會品味庸俗化、可操縱化;使人性遭致扭曲,成為一個個單面向的人....。畢竟,文化不同於商品,根本無從進行產銷管理。且文化不以營利為(唯一)目的,更無從得知其供需。


  「文化工程」便是在兼顧文化場域(champ culturel)的理解及文化活動的特殊性下適時提出的一種運疇模式。根據作者莫拉爾提出:「文化工程是一種執行過程。」又說:「(它)針對文化執行者所確定的方向、策畫的活動、預算的募集、計畫的落實,在品質、成本、時效上提供最佳的解決方案。」作者更在書中一再以文藝社會學的理論,呼籲重現「藝術創作者─大眾─決策者─中介者」等四大組群在文化場域的互動模式(遊戲規則)。


  政府部份介入文化場域一向爭議不斷且毀多於譽。因為政府從來就不易扮演好一個決策者(缺乏遠見及預算),又不可能是一個有效的中介者。法國文化行動之所以如此亮麗,主要還是在於它仍在不同時期出現許多靈巧的行政配套與建制及和諧的中央與地方關係。而中央政府之於文化事務,其「象徵權力」( P. Bourdieu語)絕對高過其實質權力。況且,法國歷來政府早就潛移默化他們的子民,取得一項「全民共識」:即文化乃是最足以代表法蘭西的偉大成就,也是法國帶給全人類的一項珍貴資源! ─吳錫德


內容簡介來源:博客來網路書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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